美國稅務 - 減稅與就業法案修改

有些人建議納稅人通過合夥企業支付州市所得稅,有可能保留州和地方所得稅(SALT)的稅收減免,避免$ 10,000美元的限制。雖然這個規劃似乎是一個很好的概念,但它實際上並不能避免近期稅制改革對州市所得稅抵扣的限制。

合夥人企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代表合夥人以綜合稅或預扣稅的方式繳納州市所得稅。但是,這種扣減不是在合夥人企業層面上進行的,而是處理成為收入分配給個人,並通常在K-1的腳註中記錄。個人在其個稅申報表格1040的附表A上申報抵扣,從而受到新的$ 10,000美元的州市所得稅扣除限制。因此,無論個人是自行繳納稅款,還是建立合夥人企業繳納稅款,扣稅額都是有限的。

2017年12月22日,唐納德·特朗普總統簽署了1 / P.L. 115-97法案,最初被稱為“減稅和就業法案”(下文簡稱法案)。該法案修改Sec. 164條款,在2017年12月31日以後的納稅年度將州和地方稅的扣除額限制在$ 10,000美元,夫妻單獨申報的納稅人為5,000美元。法律明確規定,在開展貿易或業務時支付的州稅不受這一限制。

這意味著這種限制只會影響納稅人在個人收入申報表1040的附表A上報告的分項扣除項目。對於貿易或商業活動(例如附表E所列,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稅收支付將不受限制。

一般而言,合夥企業代表合夥人支付的款項(如滿足合夥人納稅義務的款項)將被視為向合夥人分配現金。因此,無論合夥人企業是否為納稅人代繳州市稅,本來應由個人支付並在附表A上報告的州市所得稅仍應在1040附表A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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