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代回台購屋 當心贈與稅 -

2011年起,為海外台僑適用中華民國政府「個人海外所得課稅」新法的第一年。有會計師27日指出,高收入並居住於低賦稅國家的台僑,才可能在台灣被課稅;本地台僑第二代回流返台時,則要注意贈與稅問題。
根據中華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海外所得實際自2010年1 月1日起課稅,意即2011年在報稅後為新制實施的第一年。
特許會計師余政昌27日表示,台灣政府是否對包括多倫多在內的海外台僑徵稅,主要衡量台僑包括房地產在內的財產、經濟來源、社會關係,以及家人所在等因素進行整體考量後決定。余政昌指出,凡有戶籍在台灣、在台灣有房產,但經常往返於台灣與海外,便有可能成為台灣政府課徵所得稅的適用對象。
如果又符合夫妻合併在全球年收入超過600萬台幣(約近20萬加幣)、其中海外收入逾100萬台幣(約3萬餘加幣),且停留於課稅額度低於20%的低賦稅國家,即可能成為台灣政府課稅的適用對象。
他指出,旅居多倫多台僑不在台灣設戶籍,固然可成為在台灣合法節稅的方法之一,但他建議,個人需視個案狀況而定。此外,如有台僑第二代返台回流者,應注意台灣政府對贈與稅的課徵,例如台僑第二代返台工作定居,居住於多倫多的台僑可能匯錢給台灣子女購置房產,此時便成為台灣政府新稅制的課稅適用對象。至於新制贈與稅的課稅額度規定,免稅額提高至220萬台幣(約7萬餘加幣),房產總價在扣除免稅額後的十分之一,為海外台僑為返台回流的第二代子女購屋時,需要繳交給台灣政府的贈與稅。
記者葛健生多倫多報導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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